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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遭遇车祸致残,对方却无力赔偿法院这

发布时间:2022-6-19 13:45:03   点击数: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0多岁老人

驾驶四轮车与人发生碰撞后

无力支付赔偿款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

另一边被执行人实在无可供执行财产

如何处理

下面就让小编

带大家走进神池法院

看看他们是如何

破除困境的

事情要从申请人老李开始说起,年,老李骑着二轮摩托车与老刘驾驶的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经司法鉴定,老李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破裂、右肺血胸、右侧肩胛骨多发骨折,胸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老刘迟迟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老李遂向神池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经执行干警多方奔走查控,却发现被执行人老刘名下实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还了解到,被执行人老刘虽患有哮喘,却也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的妻子确诊乳腺癌,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仅没有了收入,还需支付高额的治疗、康复费用,这对本不富裕的一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看到这种情况,执行干警心酸又无奈。

神池法院在了解此情况后,决定为老李申请司法救助,以解决老李在生活中的困难。经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为老李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元。

11月15日,老李的妻子来到神池法院领取了这笔司法救助金,她激动地说:“谢谢法官,谢谢神池法院,你们帮助我们家渡过难关,真的很感谢!”神池法院用实际行动将生效法律文书兑现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真金白银”,打通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兑现的“最后一公里”。

为你们点赞!

下面又到了小编的普法时刻了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获得司法救助呢?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向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证人(限于自然人)等即时支付救助金。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年)中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和免交称为司法救助,现行国家司法救助为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救助申请人只进行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那么,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之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审核:郝伟

图片:神池法院提供

文稿:李佳妮

编辑:李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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